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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社科处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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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部管理,本着“高效管理、优质服务、积极关爱”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到综合科签到。

第三条 部门工作人员如需请假,需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事由、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第四条  请假事项如需报送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等部门,还需按学校要求完成相关申请、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  请假人员请假时间较长,需做好手头工作的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六条  请假期满,请假人员需及时回部门销假,报综合科备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部门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第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并报告部门主要领导;请假半天及以上,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审批部门处级干部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请销假事项。

第九条  请假人员在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需出具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假期期满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需提前向批准人说明原因并续假。

第十一条  部门工作人员请长期病假、产假、护理假、工(公)伤假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成都大学社科处签到表

附件2:成都大学社科处请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