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社科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由社科处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本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和党委、行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决策精神的安排、部署;
2.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安排;
3.部门内部规章、工作流程的制订、修改;
4.社科管理工作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修改;
5.需提交学校研究决定的部门内设机构、岗位职责调整事宜;
6.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部门年终考核、津贴分配、其他福利待遇等事关职工切身权益的重要事项;
8.部门评奖评优及向上推荐人选;
9.教职工荣誉体系科研类荣誉称号推荐人选;
10.部门内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
11.重大活动预算方案的确定;
12.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3.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内设机构科级干部人选的推荐工作;
2.部门内重大分工调整;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额度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产购置、物资或服务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指单项支出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支出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依照《成都大学社科处处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处长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六条 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按要求及时向学校报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成都大学社科处处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