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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社科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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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成都大学社科处印章的保管及使用,保证社科处印章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学校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社科处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管理

一、保管

(一)社科处印章由综合科专人负责保管;

(二)公章应保管于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转交或委托他人代保管;如遇指定管理人员休假或特殊情况外出需移交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代替管理。

(三)公章如遗失或被盗,须立刻上报社科处负责人,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印章备案管理机关报案,立即依法办理印章作废的各项手续。

二、使用

(一)文件、通知等加印

用印人须提供社科处负责人签字文件原件,在印章管理员处登记,印章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加印;

(二)对外文件加印

用印部门或个人提供需盖章的材料,由社科处负责人或社科处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社科处主管科室人员审批,并在印章管理员处登记,印章管理员审核后加印;

(三)用印人不得在空白页面上加盖公章;

(四)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借;不得不外携时,必须经社科处负责人同意;

(五)印章一律不作经济或其他任何担保用;

(六)未按规定完成印章使用签批手续的通知、文件、资料等,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