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献 > 政策文献 > 正文

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人次:
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2001年1月20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2001年1月20日)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01]1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成都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安排,以市本级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五条 成都市科技计划采用“3+1”的结构,即三个基本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构成。三个基本计划为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第六条 科技攻关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示范等。
  第八条 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化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普示范、软科学研究和专利扶持等。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相关要求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企业、风险和金融等社会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管理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确定需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评估单位、监理单位;
  三、提出项目的评审标准,审定参与评估的专家名单;
  四、编制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推荐单位(丙方)签定《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组织立项项目后期的监理、验收工作;
  七、指导“成都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开发和修改,并设定各单位(部门)在管理系统中的权限。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指市级各相关部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市)县科技局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高校和研究院所。其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单位、各区(市)县辖区内的单位、高校和研究院所内各部门申请项目的推荐工作(包括网上推荐和书面材料盖章推荐)。
  二、推荐单位须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质、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市科技局将对推荐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的处理。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书(高校和研究院所直接与市科技局签定合同书);
  四、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相关报表收集;
  五、参与重点项目的监理、验收。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独立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项目评估必须严格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提出评估专家名单报市科技局审定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负责对参与评估的专家进行培训;
  四、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指由市科技局确定的、从事项目执行过程管理服务的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为项目承担单位服务的经验和良好信誉,具有通过网络和实地进行项目管理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和人员。其职责是:
  一、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监理、验收咨询服务,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学习使用管理系统;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监理、验收材料(网上数据、纸质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三、报送监理、验收材料(网上数据、纸质)到市科技局,负责网上项目数据库的管理及纸质材料的存档保管;
  四、在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技局提供包括: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五、在项目监理、验收过程中,协助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完成立项项目的报表收集、数据统计;
  六、负责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执行成都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四、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未获立项的重点项目不安排列入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市科技局统一制定);
  二、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重点项目须提供);
  三、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申请受理、项目初审、项目评估及考察、社会公示、编制预算、签订合同七个步骤。
  第十九条 发布指南。根据成都市科技发展总体部署,市科技局编制发布《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十条 申请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指南,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及考察。由受市科技局委托的评估单位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推荐单位、监理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示。项目通过评估后,市科技局在成都科技网上公示达到标准的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 编制预算。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市级科技总经费及年度项目立项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成都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签定合同。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定合同书,市科技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告知丙方后方可变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拨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06]1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科技局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分批拨款的项目)、追回项目已拨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 项目监理及验收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推荐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定期的对项目实行检查、抽查,根据需要,由监理单位组织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定期填报《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和报送相关附件。监理单位在每年监理工作完成以后,须形成立项项目年度总体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和报送相关附件。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推荐单位、监理单位、专家进行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延期一年)。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期一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到期后,若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数据库建立信誉档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若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终身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除合同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完成者所有,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后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按《成都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科字[2005]46号)执行,档案管理按《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文书档案、项目资料档案归档管理办法》(成科办[2004]9号)执行。知识产权管理按《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成科计字[2003]72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5]18号)同时废止。